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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网签备案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提交资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按指定模板填写,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到场签字);
2.房屋租赁合同;
3.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4.持不动产证的,需提供登记部门出具的出租房屋无查封限制措施的证明;
5.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共有人需到场)(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6.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7.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其他共有人同时到场签字);
8.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公证书”(提交原件);
9.完税凭证和发票。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出具《租赁备案证明》
办理时限:提交资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七)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