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办件条件:
1.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买卖双方当事人现场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
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出售房屋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措施的证明。
3、买卖双方达成的买卖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4、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5、买卖双方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未婚声明;离异的提供户口本、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离异后未婚的提供离异后未婚声明;丧偶的提供户口本、配偶死亡证明(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丧偶后未婚的提供丧偶后未婚声明。
6、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除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资料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7、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公证书”(提交原件)。
其他材料:
1、转让婚前房产的提供婚前财产声明。
2、监护人转让被监护人房产的提供法定监护人转让被监护人房产声明书。
3、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