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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者: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2967次    日期: 2024-04-30

临 沧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临 沧 市 分 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

临建联发〔20248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沧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临沧边合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辖内各监管支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云南省商品房预售监管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凡在临沧市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即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职责分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专户收存、专款专用、核定支出的原则。各部门职责分工为:

(一)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取、使用实施监督指导,制定完善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统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

(二)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自辖区内商品房预售项目的预售款实行行政监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预售人和监控银行履行监管协议;

2.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施审核管理;

3.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4.建立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定期

公示;

5.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6.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三)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负责指导监督商业银行做好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按揭贷款银行按规定将按揭贷款归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监管银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约定,加强对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日常管控,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与临沧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即时传输。负责对下列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进行日常监控:

1.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2.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取或划转;

3.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4.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数据即时推送至临沧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并将相关凭证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不是同一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应积极配合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做好预售资金的转存、对账等工作。

三、确定监管银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建立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各县(区)从市级确定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定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严格进入机制、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

四、监管账户设立与注销

(一)监管账户设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就拟批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在受托银行 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 式管理,监管账户账号一经设立原则上不得变更。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开发企业名称+XX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命名方式命名账户名称。未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项目,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按项目分别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一个项目申报多个预售许可证的,可以使用同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也可以按预售许可证分别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许可证中应载明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名称和账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售楼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项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及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示情况。

(二)监管账户注销

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 地产开发企业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不动产权证到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办理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手续,并持监管部门出具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

五、签订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与项目所在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并向开设监管账户的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监控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预售资金缴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得向购房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

购房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 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审批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划转 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实时将按揭贷款信息传输至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购房人按揭贷 款扣划、转存至非监管账户。未按时将按揭款项划转至监管账户 的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将自动锁定商品房网签备案功能。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适时将预售资金到账信息推送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

七、预售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材料款、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法定税费和到期的银行贷款。预售人可在预售资金中提取当期银行账面5—10%预售资金作为办公和管理支出,具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程序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作为办公和管理支出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二)申请使用需提交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用款计划;

3.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

4.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5.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

6.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提交借款合同;

7.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程序

1.房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监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向监控 银行办理拨款手续,监控银行凭预售人提交的《商品房预售资金 拨付通知书》办理预售资金拨付手续。没有《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的一律不得办理预售资金拨付手续。

(四)申请比例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分阶段、按比例申请使用

1.首次可申请使用申请提交之日监管账户累计资金的40%

2.建筑层数完成总层数的二分之一,可申请使用申请提交之日监管账户累计资金的60%

3.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可申请使用申请提交之日监管账户累计资金的80%

4.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申请使用申请提交之日监管账户累计资金的90%

5.完成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监管银行终止对应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

八、建立完善机制

(一)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问题查处和问题移交机制。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加强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检查力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购房款未进入或未全额进入监管账户、收取其他名目款项,逃避或变相逃避监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做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移交、及时整改、依规处罚。

(二)健全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与信用评价挂钩联动,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成果运用。

(三)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归集对账机制。在已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系统平台,提高系统平台的整体功能性和适用性,加强信息共享与数据整合,强化市场监测和预警分析功能。通过数据监测,监督商品房购房款全额直接归集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一步落实好实时对账制度和15个工作日对账制度。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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